【來源:中國吉林網】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jl.gov.cn/)發布《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汽車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內容顯示,為深入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3部委《關于促進消費擴容提質加快形成強大國內市場的實施意見》(發改就業〔2020〕293號)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部署,進一步激發全省汽車消費潛能,穩定汽車產業發展,振興地方經濟,經省政府同意,制定有關措施二十項。
中國吉林網記者注意到,措施內容涉及汽車消費的方方面面。對于消費者關注的新能源汽車方面也有相關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2021年6月30日前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汽車,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同時,制定新能源充換電站、加氫設施建設支持政策。優先保障新能源充換電站建設用地。完善和落實好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財政獎補政策,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并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給予0.1元/度的電價補貼,2025年前暫免收需量(容量)電費。
具體有關措施如下:
一、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開展汽車促銷活動。(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和長春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大留學回國人員購買國產免稅小汽車優惠政策宣傳力度,優化核批流程,提高辦理時效,積極引導留學回國人員購買省內汽車生產企業生產的乘用車。(長春海關負責)
三、組織開展10場(次)自主品牌“汽車下鄉”活動,搭建農村汽車消費平臺,激發農村汽車消費潛力,擴大縣鄉消費。(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進一步深化公務用車改革,縱深推進長春、吉林“共享模式”公務用車改革試點,由市直向區縣延伸;全省推廣“共享模式”公務用車改革。(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管局和各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對汽車生產企業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失業保險費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社保局和長春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2021年6月30日前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汽車,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省稅務局負責)
七、對因受疫情影響,確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符合條件的,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對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依法辦理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省稅務局負責)
八、積極推動省級黨政機關、長春市黨政機關在本單位現有停車場內建設充電設施,其他市(州)參照實施。在大型商圈、酒店、醫院、機場、火車站設置新能源汽車停車位。(省管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能源局、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電力公司和各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制定新能源充換電站、加氫設施建設支持政策。優先保障新能源充換電站建設用地。完善和落實好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財政獎補政策,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并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給予0.1元/度的電價補貼,2025年前暫免收需量(容量)電費。(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和各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加快推進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支持新建一體式油氣電氫綜合能源站,或現有油氣站擴建加氫站,逐步提升加氫站國產化關鍵設備使用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和相關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加快推進企業、科研院所、高校開展聯合技術攻關,聚焦汽車的整車控制、新能源、智能網聯、動力總成和底盤控制等5大技術領域,實施汽車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創新重大科技專項,采取“揭榜掛帥”方式鼓勵聯合攻關,突破一批“卡脖子”技術。(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鼓勵金融機構圍繞汽車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和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創新性金融產品,提供專業化、個性化金融服務,制定有針對性的信貸政策和業務流程。加大汽車領域信貸投放力度,豐富汽車產業鏈相關保險產品。(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按照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達標車輛核查工作規范》進行實車核查,查驗貨車輪胎胎面上標稱的規格型號,核查結果與《道路運輸達標車輛核查記錄表》中對應信息一致的,核查結果為符合,不需對照出廠合格證或車輛登記證書的輪胎型號。(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十四、對汽車生產企業需要檢驗檢測的零部件及計量器具、特種設備等,及時安排進行檢驗檢測,并盡可能提供在線檢測或赴現場服務。對符合免予辦理強制性認證的進口產品,開設綠色通道,優先辦理,容缺辦理。(省市場監管廳負責)
十五、對汽車生產企業出口的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提供快速便捷的通行條件,確保運輸順暢;為整車、零配件和其他產品運輸車輛開辟“綠色通道”。(省公安廳負責)
十六、鼓勵和支持4S店采取“四個減免”(免填表、免復印、免提交、免拓印)和“一證辦”“一窗辦”等措施,辦理國產小型機動車登記上牌業務;通過“一站辦”“異地辦”等措施辦理二手車出口登記。(省公安廳負責)
十七、為來(返)長春工作的汽車領域外籍專家提供優質的辦公、住宿、醫療、子女教育等生產、生活保障和各項服務。(長春市政府負責)
十八、鼓勵汽車生產企業與商貿企業合作,開展汽車銷售活動,促進有效互動。支持搭建汽車展、購車節及抖音、“網紅”等線上營銷、場景體驗展示等多種形式促銷平臺,創新汽車消費模式。(省商務廳、省委網信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鼓勵汽車生產企業在機場、火車站、高速公路、城市廣告位、公交場站、5A級景區等場所投放廣告。(相關市〔州〕政府負責)
二十、鼓勵汽車生產企業與長白山等景區深化合作,釋放品牌迭加效應。鼓勵景區服務車輛優先選擇自主品牌。鼓勵將自主品牌推廣與旅游服務相結合,在適宜地區開展自駕游汽車租賃服務,增加品牌體驗群體,吸引潛在消費者。(省文化和旅游廳、相關市〔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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